道路管理瑕疵责任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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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青峰 

机构地区:[1]四川省变通厅公路局政策法规处

出  处:《中国公路》2005年第5期24-27,共4页China Highway

摘  要: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条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了道路管理瑕疵责任,对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实施全面司法监督的规定,涉及公路设计、建设、养护、路政等方面.随着本条司法解释的实施和人民群众法律与维权意识的提高,过去相对封闭的公路系统将全面置于司法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面对这种情形,公路系统应如何迎接挑战?本文就这一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关 键 词:司法解释 瑕疵 所有人 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过错 民法通则 十六 规定 责任 

分 类 号:U491.4[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D923[交通运输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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