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款“电视手机”涉讼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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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玉洁 

机构地区:[1]《财经》杂志社记者

出  处:《财经》2005年第3期101-101,共1页Business & Finance Review

摘  要:2004年12月30日,国内首宗由于手机电视而引起的诉讼一审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多普达公司未经过北京央视公众资讯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公众)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多普达535手机中和网站上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侵犯了央视公众在电信领域对中央电视台节目的专有使用权。

关 键 词:败诉 专有使用权 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 侵犯 诉讼 公众 电视手机 多普达535 转播 

分 类 号:F407.6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TN929.53[电子电信—通信与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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