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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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玉香[1] 刘百妮[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05年第3期82-8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有行政与司法两种解决途径。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种救济途径之间缺乏协调,而且行政救济途径存在着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因此,这两种途径并未发挥出其本应发挥的作用,使得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鉴于此,本文在对行政途径解决冲突的优劣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司法途径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合理性进行了重点阐述,得出"只有司法途径与行政途径有机协调才是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根本出路"的结论。

关 键 词:企业名称权 商标权 司法途径 行政救济 冲突 救济途径 调解 协调 合理性分析 出路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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