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基本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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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学斌[1] 俞娟[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2期94-98,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重点项目<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项目编号04SFB1007)成果之一

摘  要:“徇私、徇情”的立法意图只是用来限定枉法的类型;只要是故意枉法必定是基于徇私或徇情。“明知”的主观内容中包含着对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的肯定,“明知”的程度包括明知肯定和明知可能两种情况。“有罪的人”是指客观上有犯罪事实的人,而不是指法律宣判的结果。追诉是指针对犯罪事实展开的侦查、起诉,追诉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枉法追诉不仅存在于有罪与无罪之间,同时还应该适用于“故重故轻”的情形。

关 键 词:徇私枉法罪 追诉 犯罪事实 明知 徇私 立法意图 侦查 故意 起诉 适用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1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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