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理应清偿强行卖设备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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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牛凌峰[1] 靳化[1] 

机构地区:[1]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466200

出  处:《农业科技与信息》2005年第3期47-47,共1页Agricultural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摘  要:2002年3月份,原告河南省项城市城郊建筑公司经郭某牵线联系,与被告孔某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孔某位于项城市青年北路南段路东的门面住宅楼四间七层(包括地下室),总面积1 549平方米.双方约定由原告只包请工,每平方米65元,同时还约定挖掘地下室的土方款3 696元,由被告方另付,两项共计104 381元.

关 键 词:工程承包协议 口头协议 证据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拖欠工程款 设备款 清偿义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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