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案件及其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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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庆文 许英 

机构地区:[1]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陕西检察》2005年第2期44-45,共2页

摘  要:我们在多年的审查批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虽然能及时将被拘留的人员予以释放,但是有时却不论其案件的实际情况如何,对经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人员,一律在释放后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这样实际上是终止了该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放纵了犯罪;或者无论因为什么情况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均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全部变更为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使个别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也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以上的两种行为,

关 键 词:不批准逮捕案件 执行监督 审查批捕工作 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程序 逮捕决定 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 取保侯审 取保候审 拘留 犯罪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15.18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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