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二条对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的挑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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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治东[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5年第4期99-111,共13页Law Science

摘  要:1999年 1 0月 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 40 2条规定的代理制度 ,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许可制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设立的一种特殊“代理”制度。由于国际贸易合同中普遍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在《合同法》施行后审理了数起涉及到中国外贸代理问题的贸易合同争议仲裁案 ,其中若干案件以适用《合同法》第 40 2条规定结案 ,① 笔者认为 ,其中有些案件的断案思路和结论值得深思和探讨。本文意在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与《合同法》第 40 2条规定的差异 ;系统地分析外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我国涉外仲裁程序中对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约束力及法律后果 ;探讨与外贸代理有关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对外贸代理制的异化 ;

关 键 词:《合同法》 商事仲裁制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涉外 第402条 国际贸易合同 1999年 外贸代理制 代理人关系 代理制度 历史条件 对外贸易 仲裁方式 合同争议 代理问题 中国外贸 销售代理 国际货物 仲裁程序 仲裁条款 外贸合同 法律后果 适用问题 委托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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