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新债法积极侵害债权的命运——从具体给付障碍形态走向一般性义务侵害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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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景林[1] 卢谌[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出  处:《法学》2005年第4期112-121,共10页Law Science

摘  要:20 0 1年的德国债法改革使《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 ,积极侵害债权更是被提升为一个更高位阶的一般性法律原则。而一向作为不成文法律制度在给付障碍法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本身 ,则被送上了通往法制史的轨道。这是国际法律发展潮流之使然。 2 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科学和先进的 ,因此 ,在给付障碍法的立法上也应当采取统一的基本构成事实 ,这就是义务侵害或者为不履行 。

关 键 词:一般性 给付 义务 债法 《德国民法典》 形态 侵害债权制度 2001年 中国民法典 法律原则 法律制度 发展潮流 国际法律 21世纪 根本性 法制史 不履行 应当 作为 立法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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