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项的税金核算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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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青[1]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5年第4期14-16,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开发产品的周期长、金额大,通常采用预收商品房款项方式(包括预收定金)从事项目的开发与经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款项,税法规定应在收到预收款当天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应将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不低于15%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进行结算调整.该规定有利于税收收入的均衡及时入库,但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会计确认的原则,确认经营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一,开发产品的产权已经转移,并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交付给购买人:第二,价款已经收到或者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否则,预收款项只能作为"预收账款"核算.

关 键 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核算问题 款项 税金 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 企业所得税 预售收入 商品房 利润额 利润率 预计 金额 经营 项目 营业 销售 缴纳 结算 工时 

分 类 号:F72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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