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增设财产刑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刘春涛 

机构地区:[1]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5年第04S期61-61,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此法条中,对该罪没有规定财产刑.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我国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日渐增多,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现行刑法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故建议对破坏电力设备罪增设财产刑,理由如下:

关 键 词:破坏电力设备罪 财产刑 增设 严重后果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生活秩序 打击犯罪 现行刑法 死刑 法条 理由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