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病历公开后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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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学政 

机构地区:[1]山东省蓬莱市中医院

出  处:《卫生政策》2005年第4期52-52,共1页China health policy

摘  要:自国务院2002年9月1日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来,任何患者都有权要求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作为医疗机构,应为患者及家属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服务工作,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关 键 词:管理工作 病历公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卫生行政部门 病历资料 2002年 手术同意书 门诊病历 住院病历 检验报告 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 手术麻醉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 医疗机构 服务工作 国务院 复印 医嘱单 化验单 记录单 

分 类 号:R47[医药卫生—护理学] R197.323[医药卫生—临床医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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