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四月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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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柴灿新 顾华平 

出  处:《中国劳动》2005年第4期60-60,共1页China Labor

摘  要: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冶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江苏省实际,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2月初发布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办法 四月份 《工伤保险条例》 2005年 江苏省 经济补偿 事故伤害 工伤风险 用人单位 人民政府 职业病 国务院 职工 

分 类 号:F842.684[经济管理—保险] 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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