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时效制度中的基本问题——比较法上的分析—兼评我国时效立法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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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岩[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

出  处:《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156-180,共25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即在于给生活和交易提供安全,减少纷争。因此,法律无法回避因时间流转对该功能所造成的影响。时效制度即是法律就时间因素对法的规范效力的影响所提炼的制度。事实上,时效是法律的一个共同制度,渗透到民法(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刑法(追诉时效和执行时效)、税法(支付时效)和行政法中。起草一部现代的中国民法典当然无法回避时效制度。鉴于我国时效立法多年以来相对滞后,2002年民法典草案一稿中的时效立法值得商榷的地方仍很多,本文尝试利用比较私法的方法探讨民法中有关消灭时效制度的一些基本核心问题,就此希望对我国消灭时效制度的民事立法有所裨益。由于目前对消灭时效的具体用语存在争议,因此本文行文暂沿袭“消灭时效”的概念,就其性质和恰当用语下文将详细讨论。

关 键 词:时效制度 比较法 消灭时效 民法典草案 2002年 时间因素 取得时效 执行时效 追诉时效 核心问题 方法探讨 民事立法 法律 行政法 回避 用语 效力 刑法 起草 私法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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