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及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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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琦 

机构地区:[1]黑龙江黑河剑桥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黑河164300

出  处:《黑河学刊》2005年第1期88-91,共4页Heihe Journal

摘  要:执行难应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执行,可以执行的案件难以执行。在现阶段,执行难有其必然性,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关系”和“人缘关系”的干扰。解决的方案,是实行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对不同的案件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制度。而要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则有赖于改革司法体制,消除司法权地方化,切断法院、执行人员与当地政府、周围环境之间非必要的联系。

关 键 词:“执行难” 对策研究 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权地方化 执行难问题 法律规定 人缘关系 地缘关系 委托执行 执行制度 司法体制 执行人员 应当 案件 政府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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