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主体的责任——《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之评析  被引量:11

On the main body's responsibility for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used electrical household ap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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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瑞琼[1] 李霞[1]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出  处:《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5年第4期29-31,共3页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摘  要: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再商品化已经成为世界的潮流,国外许多国家相继通过法律来引导并建立完善的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体系。我国新近出台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对回收利用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想建立并完善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体系,就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商、进口商、消费者,在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分析,以及对《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废旧家电回收主体承担责任有关规定的评析,在对该征求意见稿肯定的同时,提出包括消费者付费、责任比例细化等建议。

关 键 词:回收利用 管理条例 回收处理 电子产品 废旧家电回收 责任主体 比较分析 消费者 商品化 生产者 销售商 进口商 国外 

分 类 号:F326.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X705[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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