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从音著协诉滚石公司公开表演权纠纷申请再审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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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晓白[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出  处:《中国版权》2005年第1期34-37,共4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2002年4月3日,天津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与香港天星娱乐有限公司签订《张学友二零零二年天津演唱会协议书》,约定:由天津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于2002年6月1日,在天津举办一场“张学友个人演唱会”,演唱会的费用为185万元港币(税后),由天津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负担。后天津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将演唱会授权给天津市滚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投资总承办。

关 键 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诉讼主体资格 申请再审 对外文化交流 表演权 2002年4月 2002年6月 纠纷 公开 有限公司 天津市 个人演唱会 文化发展 协议书 约定 被告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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