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故意 不可缺省的证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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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国富 秦芳[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湾分局

出  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年第4期64-67,共4页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摘  要: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是工商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主要表现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关于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的认定以及定性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家工商局已有专门的规定,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1]),笔者对<答复>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有一些浅知拙见,在此提出,以资探讨.

关 键 词:主观故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证明 缺省 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执法体系 进口商品 法律适用问题 流通领域 国家工商局 主要表现 定性处罚 定性问题 具体适用 执法实践 行为 合法 经销 答复 走私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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