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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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瞭望》2005年第18期4-4,共1页

摘  要: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吴邦国强调,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依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关于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的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法律解释,明确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有利于香港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新的行政长官的选举工作如期顺利进行,是完全I必要的,也是适时的。吴邦国特别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这一解释,与香港基本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各方面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关 键 词:香港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长官 法律解释 选举工作 法律效力 第二款 吴邦国 性法律 国务院 执行 

分 类 号:D9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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