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立公司行为所引发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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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宪森[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5年第4期10-14,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一个公司的诞生不是瞬间完成的。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一些以公司的名义或代表公司而进行的交易活动就已经发生了。这些交易虽与拟设立的公司相关,但在交易时公司还未成立,公司还不可能成为此类交易的主体,实际交易人(或签约人)往往是设立公司的部分或全体发起人。事实上,在公司设立阶段,也常常会出现一些与所设立公司的利益毫无关系的交易合同。由于这些交易往往是行为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冒用公司之名,所以,此类合同交易当然不能归责于后来成立的公司。

关 键 词:民事纠纷案件 诉讼模式 公司行为 设立过程 交易活动 公司设立 交易合同 个人利益 合同交易 发起人 行为人 主体 归责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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