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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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人民司法》2005年第4期110-110,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关于适用行致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 依法取得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自然资源 行政诉讼 使用权 所有权 公民 适用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K928.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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