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骚扰”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被引量:4

On the Confirmation of Tort and the Assumption of Liability in Sexual Hara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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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引玲[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39-43,共5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性骚扰"是一种不受他人欢迎和公众支持的行为,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在我国法治完善与进步的过程中,对该行为在立法上应予以规制,使行为人有效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受害人能够获得法律的救济,最终遏制该行为。该文从"性骚扰"的概念界定、特性分析入手,指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性骚扰"是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可以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来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关 键 词:“性骚扰” 责任承担 侵权行为 认定 侵权损害赔偿 民事责任 一般人格权 人格尊严 有效约束 概念界定 特性分析 法律制度 行为人 受害人 他人 法治 规制 立法 救济 适用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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