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罗莉[1]
机构地区:[1]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5年第5期60-68,共9页Law Science
摘 要:为了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美国和欧盟先后通过了电子签名立法。美国采取放任原则,信奉市场的优胜劣汰;欧盟则力图鼓励技术更为先进、管理更为安全的电子签名,以期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不同的立法思想导致两者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设立和监管、对消费者的保护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市场不够规范,采纳欧盟模式无疑有利于树立人们对电子交易的信心;而在市场发育成熟后,则应当考虑美国模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促进市场竞争。
关 键 词:电子签名 放任 管制 电子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 服务提供者 优胜劣汰 法律效力 立法思想 电子认证 萌芽阶段 欧盟模式 市场发育 美国模式 市场竞争 消费者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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