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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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操旭辉[1] 肖湘林[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2]株洲工学院法律系,湖南株洲412008

出  处:《理论月刊》2005年第5期117-119,共3页Theory Monthly

摘  要: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救济——执行异议和实体上的救济——执行异议之诉,但两者的法理基础并不相同,并由此决定了制度构建的不同。执行异议以执行行为违法为前提,基于执行行为的行政权属性,从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出发,应采取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异议之诉不以行政行为错误为前提,而以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为基础,该争议构成独立的民事诉讼。

关 键 词: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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