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有程序,无自由——兼谈《公司法》第35条的修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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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保华[1] 李晓斌[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05年第5期54-55,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原因中最为常见和复杂的一种,它同时包含了转让人股份的丧失和受让人股份的继受取得。如果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则更是涉及了转让当事人之间、转让当事人和公司之间以及转让当事人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因而在实践当中也更加容易产生纠纷。我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以《公司法》第35条为中心。该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关 键 词:《公司法》 股权转让 程序 修改 自由 有限责任公司 变动原因 公司股权 继受取得 法律关系 公司股东 出资 受让人 转让人 非股东 当事人 同意 股份 人和 购买 纠纷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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