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包头空难赔偿依据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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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欣 

机构地区:[1]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05年第5期60-61,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2004年11月21日,随着包头南海公园的一声巨响,中国航空业连续2年无重大事故的安全记录宣告终结。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一架包头至上海的CRJ-200型飞机与机上54条生命同时灰飞烟灭。遇难乘客的家属和社会公众在经历了惊讶、悲痛的心理历程后,最终关注的是此次事故的善后事宜。但是,在此次事故的赔偿过程中,承运人东方航空公司对遇难者家属的赔偿依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关 键 词:赔偿 包头 2004年11月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 空难 中国航空业 重大事故 集团公司 社会公众 心理历程 不合理 遇难者 承运人 家属 终结 乘客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56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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