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曹艳春[1]
机构地区:[1]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36-38,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这两个请求权能否同时享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关 键 词:民事侵权赔偿 理性选择 民事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请求权 适用 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待遇 保险赔付 长期存在 审判实践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 安全事故 关系问题 双重属性 侵权责任 保险关系 特殊侵权 劳动者 性质 瑕疵 民法 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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