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订约中的风险负担原则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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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爱民[1] 吕光通[1]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69-72,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数据电文”是《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界定的一个法律概念。示范法第2条(a)项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所谓电子订约就是指以“数据电文”的手段订立合同。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不同,电子订约是通过数据电文订立合同,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特别法律问题。首先,在这种方式中,计算机成为要约和承诺的发出者,改变了传统订约中当事人亲自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其次,

关 键 词:电子订约 负担原则 电子商务示范法 数据电文 风险 电子数据交换 法律概念 电子邮件 法律问题 意思表示 联合国 第2条 合同 计算机 当事人 订立 传统 承诺 要约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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