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遗产税制的现实选择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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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漆亮亮[1] 薛荣芳[2]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2]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05年第5期51-54,共4页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221001)。

摘  要:遗产税制的选择和设计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文主要从课税范围、税种、税率和评估模式选择四个方面阐述一种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遗产税制模式。即:我国不必开征独立的遗产税,只需在现行的契税中增设不动产继承税目,并与现行契税中的不动产赠与税目合并,统一实行10%的单一比例税率,而对继承(含赠与)的动产等其他财产放弃课征遗产税,以克服增新税和征税成本过高的弊端。

关 键 词:遗产税制 现实选择 课税范围 税制模式 模式选择 比例税率 征税成本 不动产 税目 继承 契税 现行 赠与 税种 增设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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