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  

On Qual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Main Part in State-Level Developmental Zone's Management Or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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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会文[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

出  处:《中国科技产业》2005年第5期50-53,共4页Science & Technology Industry of China

摘  要:开发区管理机构属于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上的"法律、法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行政主体资格。至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权不能覆盖发区域和特定行政事务等问题,可通过修订法律、区划调整、行政委托等方式加以解决。

关 键 词:管理机构 主体资格 开发区 国家级 行政诉讼 区划调整 行政权 授权 法律 法学 

分 类 号:F12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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