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被引量:38

On the Application of Treaty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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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车丕照[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96-99,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不同的条约具备不同的效力等级,因此,笼统地谈论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问题是不严谨的。只有当处于同一效力等级的条约与国内立法冲突时,条约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关于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我国采取的是逐一立法的方式,即只有当我国的一项立法明确规定某项或某类条约可在我国直接适用时,该项(类)条约才可以通过并入的方式直接在我国适用,否则,只有通过制订国内法的方式,将条约内容转化为国内法。

关 键 词:条约 法律适用 中国 法律效力 效力等级 国际条约 国内法 《缔约法》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分 类 号:D993.8[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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