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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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信息网络安全》2005年第6期77-77,共1页Netinfo Security

摘  要:该法规于1994年2月由国务院颁布。“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信息系统安全 1994年 计算机病毒 5000 公安机关 国务院 罚款 违法 出售 警告 

分 类 号:F830.49[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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