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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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信息网络安全》2005年第6期80-80,共1页Netinfo Security

摘  要:2004年9月,该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是根据《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制定的,共9条。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具体罪名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定罪处罚标准。

关 键 词:通讯终端 电子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若干问题 刑事案件 传播 制作 声讯 复制 出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4年9月 法律 应用 司法解释 互联网安全 《刑法》 处罚标准 语音信息 委员会 责任人 

分 类 号:TP393[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 D926.3[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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