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检验中发现仿造3C认证标志违法行为应依据《商检法》还是《认证认可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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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建言 

出  处:《监督与选择》2005年第6期14-15,共2页

摘  要:2004年4月,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B机构)在受理一批货值十万元人民币,且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出口商品报检时,发现当事人所提供的认证证书却不包含该类商品,后经严格查验,该批商品加施的3C认证标志有明显的伪造嫌疑,B机构遂向3C认证标志发放中心请求对该批商品的3C认证标志进行真伪鉴定,经防伪技术鉴定,3C认证标志发放中心认定该批商品的3C认证标志系伪造的标志。B机构据此对该批出口商品的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辩称,该批出口商品不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因而无需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为查明该案的真实情况,B机构经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请示并得到批复,确认该批出口商品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因此,该案的违法实事清楚、证据确凿。B机构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关 键 词:3C认证标志 伪造标志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商检法》 《认证认可条例》 行政处罚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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