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多久,判多久”还要用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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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书平[1] 

机构地区:[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05年第6期54-54,共1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今年第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再审刑事判决书,其裁判摘要是,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所借款项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债权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人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 商业活动 收款收据 工程项目 合作开发 非法占有 有期徒刑 第2期 借款 债权人 印章 伪造 诈骗罪 企业 他人 再审 裁判 刑法 判处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6.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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