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及其决定因素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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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颉[1] 胡瑞法[1] Carl Pray 黄季焜[1] 

机构地区:[1]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农业政策研究中心 [2]美国鲁奇哥大学

出  处:《中国农村经济》2005年第5期47-53,80,共8页Chinese Rural Economy

基  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政府与私人在农业科技投资中的关系研究研究"(项目号:70325003)的资助。

摘  要:本文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来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情况进行分析,并应用Probit模型分析1999~2002年广东、湖南、浙江三省水稻品种保护申请的决定因素。本文认为,育种部门通常只对高产量、优质和杂交品种提出申请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效地刺激了政府研究部门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而对私人部门投资育种研究的影响不大,这与中国当前的科技体制相关。

关 键 词:决定因素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申请 中国 2002年 模型分析 杂交品种 育种研究 私人部门 科技体制 高产量 积极性 投资 

分 类 号:F822.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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