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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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峰[1] 

机构地区:[1]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税务局

出  处:《天津经济》2005年第6期70-70,共1页Tianjin Economy

摘  要: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只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时,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是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时,必须告诫在先,责令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关 键 词: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 纳税担保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经营 缴纳 期限 税款 逾期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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