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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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有辰 张铮[2] 

机构地区:[1]郑州铁路公安处,河南郑州450052 [2]河南理工大学,河南焦作454100

出  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2期59-62,共4页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摘  要: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有关问题,笔者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特征进行了必要的探讨,认为刑法对本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不确切。根据司法实践,只有铁路或非铁路企业单位中直接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施工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作业过程中,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不论其是不是铁路企业单位的职工。同时还对本罪罪名、空白罪状及量刑档次等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 键 词: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主体界定 立法建议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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