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质质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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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金龙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检察院

出  处:《信息导刊》2005年第25期47-47,共1页

摘  要:笔者在研读《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时,认为该纪要对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详细解释,看后受益匪浅,但其在“关于挪用公款罪”“(四)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性质的认定”中规定:“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关 键 词:法律责任 质押 经济犯罪案件 挪用公款罪 物质 挪用公款数额 有价证券 金融凭证 工作座谈会 法院审理 检察机关 行为性质 定罪处罚 数额认定 纪要 风险 受理 刑法 

分 类 号:D922.2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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