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的信托立法——若干国家与地区尚未确立信托制度的原因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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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淳[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210093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22期224-243,共20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就信托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安排而言在大陆法系中已形成了五种立法模式,在大陆法系信托制度中有若干基本规定是从英美信托制度中继受而来,另有若干基本规定则是由有关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关所独创,信托现象存在的不够普遍以及合同制度与代理制度的存在应当被认为是在若干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尚未确立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因。

关 键 词:信托制度 信托立法 大陆法系国家 立法模式 民法体系 立法机关 基本原因 代理制度 合同制度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4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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