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On the Effect of the 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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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玉成[1] 

机构地区:[1]广西财经学院社科部,广西桂林530033

出  处:《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5年第2期111-113,共3页Journal of Chengde Teachers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

摘  要:不动产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其变动涉及到除当事人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他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二种规定:一是对抗要件主义;二是成立要件主义。本文主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采纳成立要件主义,登记具有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制度 中国 形成力 推定力 公信力 排他性效力 民法 物权法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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