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与催告权和撤销权——兼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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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海涛[1] 

机构地区:[1]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65-68,共4页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我国《合同法》将无权处分行为规定为效力未定行为,但又没有像其他效力未定行为那样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这不是立法者无意的疏忽而是有意的回避,是为了避免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我国《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应当借鉴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确认无权处分中的债权合同有效,物权合同效力未定,同时再以客观善意主义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关 键 词:无权处分 催告撤销权 善意取得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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