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造业绩伪造印章签订“合同”占有单位财物后销毁如何处理  

How to Handle the Case of Forging Seals to Sign "Contracts" and then Destroying them after Occupying Unit-owned Property with an Aim to Creat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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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升[1] 刘志伟[2] 付立忠[3] 罗庆东[4] 尹铮 

机构地区:[1]<人民检察>编辑部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出  处:《人民检察》2005年第06X期29-32,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在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是区分其中各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但是,对于“非法占有”的理解,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务界也认识不一,加之不同个案中具体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异,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困难。本期“疑案精解”提供的案例,主要涉及这方面的问题,本刊特邀专家进行探讨。

关 键 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犯罪认定 犯罪构成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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