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野中的社会中间层主体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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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佳萱[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前沿》2005年第7期133-136,共4页Forward Position

摘  要:第三部门法域的兴起,打破了原有“政府—市场”二元框架,使市场经济体制朝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潮流发展。这种变革使经济法主体在原有的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的二元结构中,催生出第三类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本文将对此类主体的内涵外延、特征及其因内部性而存在缺陷进行相应法律规制予以分析。

关 键 词:社会中间层主体 政府 市场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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