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长生诉淮安冬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纠纷案——形式主体与客观主体权利冲突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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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滕威[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05年第3期38-44,共7页

摘  要: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将两者绝对化或者对立化。有关权利凭证上记载的权利人若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应当以物权变动有无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为标准。登记错误未必不可以纠正,违法建筑本身也有不同的情况,有的应当在拆除范围,而有的则通过纠正、补办或有权部门的追认,并不影响其建筑物的合法性,故对不违反城市规划法等规定的房屋,仍应当按照合法性财产对待。

关 键 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权利冲突 房屋拆迁 纠纷案 淮安 所有权主体 土地使用权 城市规划法 权利凭证 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 物权变动 违法建筑 权利人 合法性 绝对化 不一致 应当 建筑物 纠正 追认 财产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812.4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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