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土资源立法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局限  

Limitation of Major Territory-based Resource Laws in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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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群[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湖北430072

出  处:《环境保护》2005年第6期29-32,共4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002-200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3CFX013)资助;环境演变与自然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支持

摘  要:通过考察1998年《土地管理法》,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农业法》,2002年《草原法》和1991年《水土保持法》中关于国土资源保护的立法,讨论我国国土资源立法在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反证强化生态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关 键 词:生态保护 国土资源 立法 《土地管理法》 《水土保持法》 2002年 局限 1998年 1991年 《草原法》 农村土地 资源保护 监督管理 承包法 农业法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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