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纪类券商的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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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海沧 

出  处:《浙江金融》2005年第6期36-37,共2页Zhejiang Finance

摘  要:我国证券商分为经纪和综合两类,据<证券法>规定,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综合类为人民币五亿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只允许从事证券经纪单一业务.规范而又相对较低的准入标准,成就了经纪类券商一定的行业优势.

关 键 词:经纪类券商 业务创新 中国 行业发展 个性化服务 风险控制理念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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