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侵权诉讼中“陷阱取证”与“实验取证”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8

Legal Consideration on Trap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perimental Evidence Collection in Software Infringement Lawsu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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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赛华[1]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01级硕士研究生201800

出  处:《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1期75-79,共5页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摘  要:方正诉高术案件再次提出了“陷阱取证”在软件维权中究竟地位几何这一尖锐问题。借鉴“陷阱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我们可以将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分为机会提供型和恶意诱发型两种。对原告采用的机会提供型的“陷阱取证”方式应该认可,而对恶意诱发型则应该坚决予以禁止。从民事诉讼“陷阱取证”与刑事诉讼“陷阱取证”的联系和区别、公私利益平衡、法经济学、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多个角度来看,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及司法实践,对“陷阱取证”使用的对象、范围、批准程序、适用程序以及证据的效力等等,做出明确而详细规定,以科学地发挥这种取证手段的作用。我们应该将“陷阱取证”控制到类似于科学实验的“实验取证”水平,保证取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关 键 词:陷阱取证 法律思考 侵权诉讼 软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机会提供型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利益平衡 法经济学 司法实践 批准程序 适用程序 取证手段 科学实验 合理性 合法性 公正性 客观性 发型 恶意 维权 案件 原告 立法 效力 

分 类 号:D918.2[政治法律—法学] 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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