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范式转型与司法现代化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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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德明[1] 

机构地区:[1]江苏警官学院,南京210012

出  处:《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145-151,共7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基金重点项目"司法改革与司法现代化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04FXA001。

摘  要:资本主义社会先后出现过形式法和实质法两种法律范式,它们分别对应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法治国家、福利国家两个历史阶段。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风险社会的形成,程序法范式理论开始在西方理论界兴起。三种法律范式各自表现出差异性法律性质,并决定了不同的司法现代化发展特征。中国法律发展状况区别于这三种法律范式而具有自身的目标和道路,中国司法现代化发展正面对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司法现代化 范式转型 资本主义社会 现代化发展 法治国家 社会发展 福利国家 风险社会 现代社会 范式理论 法律性质 发展特征 发展状况 中国法律 中国司法 理论界 程序法 差异性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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