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法院“6·28”批复性质的解析——由个案到制度  被引量:3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 of the "June 28th" Reply by the Supreme Court--From Individual Case to th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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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锦光[1] 陈雄[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11-16,共6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6·28”批复的性质是普通的法律解释,不是宪法解释,最高法院没有行使宪法解释权,在目前的宪法体制下最高法院无宪法解释权。在最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的情况下,今后改革的方向也不适宜把宪法解释权归之于最高法院,建议用尽现有制度所许可的空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置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对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职责。同时转变宪法解释的观念,在宪法解释的机构、组成、程序、方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法院 “6·28”批复 宪法解释权 宪法解释机制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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