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理性抑或程序理性——会计界和法律界对虚假财务报告认定的分歧与融合  被引量:4

The different opinions on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 between accountants and leg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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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明辉[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会计系,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当代财经》2005年第6期112-116,共5页Contemporary Finance and Economic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3BJY018)。

摘  要:对于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会计界遵循的是程序理性,认为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就是真实的,否则就是虚假的;而法律界遵循的是结果理性,认为凡是与事实不符的就是虚假的。但是,这两者不是截然分开的,程序理性是会计的现实选择,程序真实有逐渐向结果真实逼近的趋势。目前,在认定虚假财务报告时,应当尽量以会计准则为依据。

关 键 词:虚假 真实 程序理性 结果理性 公认会计原则 

分 类 号:F234.2[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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